原告罗某是湖南来镇海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其起诉称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10月16日在湖南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不久双方就到镇海来打工。因被告染有吸毒恶习,先后被劳动教养两次,双方也为此时常发生争吵,并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现被告又一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为此到法院来起诉离婚。 审理中,法官发现原告罗某在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77年6月15日,而结婚证上却是1975年12月21日,而庭审中,原告又称自己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4年农历十月十六,因为领结婚证时没有带身份证就随便报了个出生日期。虽然被告杨某确认罗某就是其妻子,并同意与罗某离婚,但根据法律规定身份关系需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并不适用当事人自认原则,法院无法确认身份证与结婚证所指的罗某是否为同一人,因原告的身份情况不明,其起诉并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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