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寿禄与被告韦碧英于1983年10月份相识,半年后双方就按农村习惯举行了婚礼。但婚后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85年至1990 年,两人共生育了一子二女三个孩子。但双方仍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开始破裂。2000年5月份,二人又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的次日,韦碧英瞒着范寿禄,拿走了夫妻共有的现金4000多元,带两个女孩离家出走。韦碧英出走后,范寿禄虽多方寻找,但韦碧英及二个女儿一直杳无音讯,直至现在仍下落不明。范寿禄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二人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碧英瞒着丈夫,带着两个女儿离家出走,至今已达八年多仍杳无音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责任在于韦碧英,原告请求与韦碧英离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效。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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