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王某结婚一年后,不幸患上白血病。李某将亲朋好友、单位同事捐款及保险理赔款共计11万多元交给丈夫王某保管。在王某提出离婚后,李某要求王某返还这笔钱款用于治病,王某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支配,且已花费不少。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捐赠款和保险金11万多元。奉贤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86,300元,并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400元。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受赠的捐款和保险金是否属于原告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法律还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原告作为被告的妻子,同时是一名白血病患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从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和妇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以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序良俗利益考虑,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今后所发生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是被告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曾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未获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将其受赠钱款非法占有,从而主张被告返还该钱款并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与法不悖,被告应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请,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认为其亲戚处受赠的人情费,法院适当照顾予以部分减扣,并根据实际情况从原告受赠钱款扣除其相应的医疗费及滋补品等开支。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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