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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多女士与时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虽经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多女士心结仍未解开。多年来双方因债务、财产等问题纠葛不清,多次诉讼法院,几经调解未果,心存积怨。近年双方又在探视孩子方面互相阻碍,产生争执。多女士气不过,一时冲动,做出上述举动。时先生家住杨浦某小区的7 楼,2008年夏季的一天,多女士在时先生居住的楼栋内从1楼到10楼每个楼面贴了纸条,大致内容为:时先生偷公司钞票,骗女人房子,老白脸!欠债不还,不管儿子在外嫖娼,缺德!两天后她又在该号7楼贴了3张内容同前的纸条。过了三天,多女士又在该号7楼贴了1张内容同前的纸条。 2009年3月,时先生将多女士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在公开场合侮辱原告,其行为损害了原告在小区内的形象,给原告精神造成极大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时先生居住的小区作出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和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庭上多女士辩称,她确实贴了大字报,但其认为这不是侮辱,是因为原告做了肮脏、下流的事情,被告贴纸条也是为了揭露原告的行为。对原告聘请律师所花的费用不予认可,因为完全可以通过警署调解解决,不必请律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对经济及子女抚养产生的纠纷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被告采用在原告住处的公共部位贴纸条的方式显属不妥,且纸条上的内容按照通常的判断足以使受众降低对原告的评价,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可予准许,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被告的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一致。最终法院判决多女士在时先生居住的楼内向原告公开道歉,并判决多女士赔偿时先生律师费 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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